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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公车私用等问题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全文)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9-19 00:00:00   点击率: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公车私用等问题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以人民币计算),是指对公车私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公款消费、大吃大喝,违规公款旅游,违规滥发钱物,违规建设、超标准装修楼堂馆所,署实名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经核查属实,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署实名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并提供清楚、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供具体违纪事实或证据,对党员、党组织以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经核实系冒用他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行举报,或本人否认举报的,不视为实名举报。

 

第四条  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举报,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五条  举报人自愿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纪问题,经查属实,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优先办理、及时回复。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公车私用问题,经查属实的,每起奖励200元。 

(二)对举报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经查属实的,每起奖励500元。 

(三)对举报违规公款消费、大吃大喝问题,经查属实的,每起奖励200元。举报问题重大,经查属实,每起奖励500元。 

(四)对举报违规公款旅游问题,经查属实的,每起奖励500元。 

(五)对举报违规滥发钱物问题,经查属实的,每起奖励500元。 

(六)对举报违规建设、超标准装修楼堂馆所问题,经查属实的,每起奖励1000元。 

第六条  实名举报应依纪依法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有故意歪曲事实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内容不实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公车私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公款消费、大吃大喝,违规公款旅游,违规滥发钱物,违规建设、超标准装修楼堂馆所无关的。 

(五)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同一问题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一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举报及查处情况,确定有功举报人后,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奖励手续,查验并留存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登记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户,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 

联名举报同一问题的,由第一署名人办理手续。 

相关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视同放弃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或者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奖励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应当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进行办理。 

举报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办理奖励手续。代办人应当持委托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进行办理。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按有关程序认定举报人或代办人身份及奖励金额后,履行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为其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举报奖励申请表》、委托人或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申请手续的资料、涉及举报人信息的相关财务凭证等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密件存档。如泄露举报人信息,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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